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:
2018年起,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,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;独生子女伤残(三级以上)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,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(国家标准是每人每月350元,提标部分由县财政承担),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。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,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,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。已超过49周岁的,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。
2018年起,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(三级以上)全部提高扶助金标准。一级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;二级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;三级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。并发症人员治愈、康复或死亡的,应及时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。
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,由县财政、县卫健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,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,实行专账核算,采用“直通车”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。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“一卡通”渠道统一发放。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,一年发放一次。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。